首页 >> 新闻 >>. >> 陈中华:尽快释放昆山的自卫杀人者,激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详细内容

陈中华:尽快释放昆山的自卫杀人者,激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陈中华:尽快释放昆山的自卫杀人者,激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陈中华.jpg


首先,大家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月27日21时许,江苏省昆山市一名开宝马轿车司机和一位电动自行车车主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过程中,轿车司机从车内取出一把长刀,在试图挥向对方时,刀脱手离地,电动车车主捡起反将轿车司机追砍致死。目前电瓶车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8月27日21点37分时,一辆宝马轿车向右转弯,占用了非机动车道,并且轻微撞到了前面的一辆电动车,于是宝马车后座一名乘客下去并与骑车人发生了口角,而女伴也在劝架中,结果车主刘某从车后座掏出一把砍刀追着骑车人砍,结果不慎刀掉了,骑车人捡起刀来就追着宝马车主砍,最终杀死了宝马车主。


这件事引来了网友热议,毕竟谁都有可能会成为电单车车主,并且遭到这样的飞来横祸。如果我们普通人遇到了这种事情怎么办?从网上的视频可以看出来,首先并不是电单车车主的错,其次,宝马车主刀掉了以后往自己的车那里跑,他能从车里掏出一把刀,谁能保证他车里还没有其他管制刀具呢?


而网络上对这两人的资料更加深挖。据悉骑车的白衣男于某的生活情况并不好,他四年多没换手机了,并且儿子还得了癌症,网上也有募捐。而这位昆山龙哥被挖出来的资料就更加惊人了,他做过六次牢,都是因为打架,寻事滋事。但是也得到过见义勇为奖,据说是举报了一个贩毒团伙。他又属于一个快手网红团体天安社。而且他还开了一个典当行,但是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典当行必须自然人股东无犯罪记录,但是昆山龙哥明显不符合这个要求。那额他这个典当行是如何开了三年的呢?


而给广大群众留下的问题就是,他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上一次的类似案件还是辱母杀人案。于欢因高利贷逼债,侮辱自己母亲,从而拿起刀杀死了侮辱自己母亲的放高利贷者。而这一次,于某自卫杀人是对是错?一方面有人说他在拿到砍刀,砍了几下以后就不应该砍人了,那时候宝马男已经落荒而逃,跑去车那边去了,但是谁又能保证车里没有第二把凶器?而另一方面的人认为这就是正当防卫啊,刀并不是于某的,事情起因也不是于某的过错,他被砍了,拿到刀了,还击不是很正常吗?一直到警方到了现场,于某还是紧握着刀,可见他当时的恐惧。


我认为,电动车主的防卫的时机是合适的,也没有超过必须的限度,因为当电动车主夺刀在手的时候,并不等于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更不能得出宝马车主当时已经退让,已经放弃反抗这样的结论。事实上,视频表现出来的是,宝马车主的攻击意愿比较坚决。我们不能要求电动车主赤手空拳制止侵害;也不能要求他夺到刀之后,站在那里不动;更不能要求他冷静计算,自己已经砍了几刀,再砍几刀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他来说,面对的是生死搏斗,精神高度紧张,而且愤怒惊恐,我们必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对一起侵害行为的认定,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必须坚持一个原则,支持正义反对不正义,一定要讲是非曲直。不能只根据后果分析问题,不能因为后果是造成了死亡,就认定死亡一方是受害人,另一方是加害人。


有人会说,电动车主夺过刀之后,看到宝马车主跑向自己的车的时候,他应该停止追砍,而是选择跑,往跟宝马车主相反的方向跑,这样就不会导致死亡事件发生,更不会引发这样的防卫过当的讨论。可是,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以跑还是没跑,作为条件吗?难道法律应该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该躲避,在无法躲避的情况下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我认为,不能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混为一谈。紧急避险针对的是,当事人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制止侵害,不得不采取的行为;正当防卫针对的则是,即使可以采取多个手段,当事人也可以首先选择反击,这就是正当防卫法条蕴含的法律精神,鼓励公民跟犯罪行为斗争。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主要考虑三点:第一个,加害行为是不是正在发生;第二个,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第三个,制止侵害行为有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更大的伤害?也就是说,制止侵害行为和所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对等性。


这三点综合起来,就带来一个问题,“加害行为正在”究竟该如何理解?判断制止侵害行为有没有过度、有没有过限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在事情发生之后回看,那么保持超冷静、超理性的态度,能对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做出精准的分析和判断。可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也许只有金庸小说中的武林高手,才能完成一个符合标准的正当防卫行为,因为只有武林高手才能够在双方的激烈冲突过程中,作出准确预判,自己如果出手会给对方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也只有武林高手,才能做到即使自己出手也能“点到为止”,不会过度、过限,造成防卫过度。可是,即便在金庸的小说当中,这样的武林高手又有几个人呢?


事实上,双方在冲突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难以做到冷静、理性思考,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判断,不能忽略人在特定环境中的心理因素和情绪。以昆山砍人案为例,在探讨这起案件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是不是故意伤害时,我们应该看一下刑法第二十条的第三款,第三款对无限防卫权作出了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面对极端加害行为,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对昆山杀人案的探讨,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先抛开这起案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争论,探讨一下,电动车主的行为,是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无限防卫权呢?我看了两遍视频,仅从视频提供的画面来看,这起案件是比较典型的无限防卫权案例。如果宝马车主第一次跑回车的时候,没有从车里拿出管制刀具,那么也许事件到此为止,不会发生后面的悲剧,可是,正因为他第一次跑回车拿出了管制刀具,所以当他第二次跑回车的时候,很难判断他这一回要干什么呢?


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昆山的自卫杀人者(取保候审),才能激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必须从立法本意这个角度出发,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法条,更不能被僵化的法条中的文字所束缚。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肯定不是要培养“武林高手”,而是要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本意都是惩恶扬善,如果法律实施的后果导致的是善的行为被侵犯,恶的行为没有得到制裁,那么就是对法律的理解出了问题。


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01066182388
01055151111
13683233288
健康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