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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处理范冰冰不容以罚代刑、处理税务官不容以纪代法

陈中华:处理范冰冰不容以罚代刑、处理税务官不容以纪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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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3日新华社报道,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罚代刑)。 


新华社南京10月8日电记者 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


责令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作出深刻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整改;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局长丁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李青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滨湖区税务局副局长钟小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副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副局长沈治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原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干部许崇金给予诫勉谈话处理(以纪代法)


我认为:范冰冰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片酬的巨额税款,名下的企业长期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范冰冰常年逃税漏税怎么能叫初犯,她这么多年一直在逃税,只是初次被查而已,叫初犯完全是在偷换概念,范冰冰逃税案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定性和量裁也不应该是由税务机关作出,应该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庭审判决才能下结论的。刑法虽然对于偷漏税做了修改,但是限于初犯,范冰冰是初犯吗?我觉得她是明知故犯。


一个老百姓拿走了银行取款机多付的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一个空姐从韩国带回来一些化妆品在淘宝上卖,一审以逃税罪判刑11年!一个13岁小女孩偷拿了超市一袋食品,被逼跳楼自杀!可是一个明星偷漏税(含罚)涉案8亿,却仅仅是补交税款和罚款!请问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此时此刻去了哪里?法律规定初犯者可不逮捕法办,可是此案却是长时间多次偷漏巨额税收,还能说是初犯吗?难道一个常年杀人犯在杀第100个人时被抓住,就能算是初次杀人吗?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一封道歉信,接近9亿元的补缴罚款税款,税务机关不将范冰冰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网友说崔永元昨晚发了一条微博“我哭了,”我想哭的不仅仅是崔永元吧,是很多大众,有人说法不责众,难道娱乐圈问题严重到人人逃税都有这么多吗?要在30年前估计范冰冰即便不被枪决也会把牢坐穿,即便十年前补缴罚款也会坐个五六年吧,可是如今却一天也没坐,这是不是间接'纵容富人犯罪呢?


“放纵的肉体,迷失的灵魂,”这是范冰冰在《苹果》里的宣传词,我不知道范冰冰是不是放纵的肉体,但是绝对是迷失的灵魂,或者她根本没有灵魂,但是可怕的是她这种迷失是会传染的,有人说舆论可以左右法律,比如宝马龙哥案,开始检察院说最好的正当防卫就是跑,当无论一边倒时,最后又出来解释说完全是正当防卫,可是范冰冰为何又无法顺从民意呢?难道逃税款比杀人轻吗?影视明星范冰冰是个公众人物,她一言一行的示范效应极大。要知道从形态意识角度来说范冰冰偷漏税以及其他事情加起来比宝马龙哥案影响更加恶劣,因为她会影响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对于三观的迷茫,难道我们真要说一套做一套吗?老百姓依法纳税,可是明星偷逃巨额税款,还有旗下公司做假账,销毁证据却免于刑事处罚,这不是人为的把社会中的人分了三六九等,花钱买自由,这是怎样的影响,这是给国家抹黑的行为。


“首次犯法”和“首次被税务机关认定违法”哪个更有法律的正义性?如果范冰冰或其他人犯了100次同样性质的逃税罪,如果税务机关人员官僚腐败缺乏职业操守,那不是鼓励明星逃税漏税吗?只要没查到,就反反复复地犯,直到“首次”出现,在查了以后,再补交认罚,若无人举报,就平安无事。大家想想看,在这样的执法逻辑下,一般人是愿意选择违法还是愿意选择守法?


在处理范冰冰时不容以罚代刑,同时,在处理税务官时也不容以纪代法。范冰冰这样的明星,一举一动都在“狗仔”的镜头里和公众的注视下,而她名下的“明星企业”,竟然在职能部门的鼻子下面偷逃税款数以亿计,税务官执法怠于履职显而易见,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介入侦察,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范冰冰和有关税务官,以儆效尤。


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政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政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总之,政法公正是关系到我们党国的生死存亡,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政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反映的是娱乐圈里赤裸裸的拜金之风,艺术、德行、操守甚至法律都可全然不顾,监管失范是根源。各级政法机关必须深刻反思,从范冰冰案中汲取教训,从严履职担责,管好娱乐圈。目前,除了极少数优秀作品外,不是传播错误思想就是生产精神垃圾,造成了社会资源极大浪费。党要加强对影视业等文艺事业的领导,矫正军警科学家的地位不如戏子,鼓励文艺工作者的积极健康创作。


崔永元曾在微博发表:“一个真敢发,一个真敢领。”并附上一张截图。图中写道:范冰冰获得了国家精神造就者奖,你终于知道国家精神是什么了吧?紧接着崔永元又在微博上曝出了一位女明星与某剧组的合同,拿上千万的片酬,住五星级的酒店,吃1500元一天的工作餐,震惊众人!更令人震惊的是,中国精神造就者荣誉的颁奖机构,竟然是由梅赛德斯-奔驰,一个外资企业主导成立的!区区一个娱乐女星,被捧上如此高位,是对中国真正具有国家精神和伟大贡献的科学家、军警、英烈们的不公!


国家精神是神圣的,我们的“中国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一个国家精神造就者应该等同于三八红旗手,等同于劳动模范,等同于道德模范,等同于那些在平凡的岗位上但又默默做出伟大奉献的人,这种荣誉是需要有社会公信力的,需要人民基础的。发展文化娱乐事业无可厚非,但如果没有了“精神”,那就不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而只是沦为商业利益下的号子手。


一个充满浓浓的商业味道的奖项,却以国家精神设立名头,消费中国人的爱国情怀,分明是社会管理的乱象!是公共权力无法推卸的责任!新时代,新机遇,我们倡导改革,而我所理解的改革,即是一切有碍国家发展人民福祉并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理论,都需要及时修正!在改正错误中前进...娱乐之上,名利之上,英雄和伟人屡遭诋毁的时代,是时候纠正了!希望让真正的国家精神造就者被国人知晓,让真正的英雄成为国家的脊梁!


另外,目前的刑法201条完全是在纵容人们逃税漏税,中国全国人大应该尽快修法,把“首次认定”改“首次违法”,重复违法不能按“首次”处理,有人会讲,违法者不懂法导致了重复违法。这是不成立的,任何公司的成立,都有相关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规范,税务机关提供给公司的纳税要求清晰明确。公司自身也有学法守法的要求,“不懂法”不是反复违法和逃避执法的理由。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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