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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

陈中华: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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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南昌18岁小伙罗某因认为女朋友被范某调戏,与两名同伴闯入范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捆绑,并抢走了范某钱包里的200元现金,罗某在抢劫的200元中拿了50元。1月31日,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罚金一万元。当事人罗某不服,遂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抢劫罪的判定并不是根据抢劫金额大小,“这个案件是入室抢劫。只要是入室抢劫,量刑最低就是十年。”


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罗某的女朋友到底是不是被范某调戏。罗某如果是冲着钱而入室抢劫判个10年一点不冤 ,但是如果是因为报复入室打人而顺带抢劫,我认为法院判他十年确实太重了。10年对于这个刚刚成年的小伙子来说就毁了,这十年是获取知识技能的最好时期。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每个案件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


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


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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