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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扫黑除恶应该从政法系统,特别是要从法院开始扫起

陈中华;扫黑除恶应该从政法系统,特别是要从法院开始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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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黑社会背后都有政法系统的保护伞,如果只打黑不拆保护伞,伞下的阴影无论如何也扫不掉。所以,前段时间结束的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明确提出,“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也指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这意味着,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要打击危害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安定有序的黑恶势力,而且与重整基层吏治、重建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标靶直指地方党政系统中的害群之马。


自古至今,各式各样的社会黑恶分子靠血酬生存,靠高于常人的敢拼敢杀敢舍命发迹。但要追求利益的长期安全最大化,要么洗白进入体制内,要么大小有一把或多把保护伞,且保护伞越粗越大,安全系数越高,坐大的机率就越高。特别是黑恶分子通过金钱贿赂、感情联络、美色引诱和威逼就范等方法寻找政法机关里的公务员当“保护伞”;“保护伞”则通过消极放任、袒护包庇、避重就轻、相互勾结和滥施影响等方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庇护。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钱捞人、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保护伞”等问题,要敢于刀刃向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对管理监督宽松软、执行纪律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要完善违法违纪案件集中通报、公开曝光制度,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下面这份政法系统落马官员的名单最能体现近年来反腐败的决心,尤其是国家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


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名单(按落马时间排序): 

姓名原职首次报道移送司法

1李春城四川省委副书记2012年12月2014年4月

2刘铁男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党组成员2013年5月2013年8月

3倪发科安徽省副省长2013年6月2013年9月

4郭永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文联主席2013年6月2014年4月

5王素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长2013年6月2013年9月

6李达球广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区总工会主席2013年7月2013年9月

7蒋洁敏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2013年9月2014年6月

8季建业江苏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2013年10月2014年1月

9廖少华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2013年10月2014年5月

10陈柏槐湖北省政协副主席2013年11月2014年3月

11郭有明湖北省副省长2013年11月2014年4月

12陈安众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2013年12月2014年5月

13童名谦湖南省政协副主席2013年12月2014年1月

14李东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2013年12月2014年6月

15杨刚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12月2014年7月

16李崇禧四川省政协主席2013年12月2014年9月

17冀文林海南省副省长2014年2月2014年7月

18祝作利陕西省政协副主席2014年2月2014年8月

19金道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2014年2月2014年12月

20沈培平云南省副省长2014年3月2014年8月

21姚木根江西省副省长2014年3月2014年8月

22申维辰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2014年4月2014年12月

23毛小兵青海省委常委、西宁市委书记2014年4月2014年7月

24谭栖伟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4年5月2014年9月

25阳宝华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2014年5月2014年7月

26赵智勇江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2014年6月——

27苏荣全国政协副主席2014年6月2015年2月

28杜善学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2014年6月2015年2月

29令政策山西省政协副主席2014年6月2015年8月

30万庆良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2014年6月2014年10月

31徐才厚中央军事委员会原副主席2014年3月2014年6月

32谭力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长2014年7月2014年9月

33韩先聪安徽省政协副主席2014年7月2014年12月

34张田欣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2014年7月——

35武长顺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2014年7月2015年2月

36陈铁新辽宁省政协副主席2014年7月2014年10月

37周永康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2014年7月2014年12月

38陈川平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2014年8月2015年2月

39聂春玉山西省委常委、秘书长2014年8月2015年2月

40白云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4年8月2015年2月

41白恩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年8月2015年1月

42任润厚山西省副省长2014年8月2015年4月

43潘逸阳内蒙古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2014年9月2015年10月

44秦玉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2014年9月2015年2月

45何家成国家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2014年10月2015年11月

46赵少麟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2014年10月2015年8月

47杨金山成都军区副司令,曾任西藏党委常委、西藏军区司令员2014年10月 

48梁滨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2014年11月2015年1月

49隋凤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11月2015年2月

50朱明国广东省政协主席2014年11月2015年2月

51王敏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2014年12月2015年2月

52韩学键黑龙江省委常委、大庆市委书记2014年12月2015年4月

53令计划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2014年12月2015年7月

54孙鸿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4年12月2015年6月

55杨卫泽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2015年1月2015年7月

56叶万勇四川省委常委、省军区政治委员2015年1月15日(2014年5月被查)2014年8月

57方文平山西省委原常委、省军区原司令员2015年1月15日(2014年3月被查)2014年3月

58马建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党委委员2015年1月2016年12月

59陆武成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2015年1月2015年5月

60斯鑫良浙江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2015年2月2015年6月

61许爱民江西省政协副主席2015年2月——

62苑世军湖北省委原常委、省军区原司令员2015年3月2014年10月

63景春华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2015年3月2015年5月

64栗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15年3月2015年7月

65仇和云南省委副书记2015年3月2015年7月

66徐建一一汽车集团董事长,曾任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书记2015年3月2015年8月

67徐钢福建副省长2015年3月2015年7月

68郭伯雄中央军事委员会原副主席2015年4月2015年7月

69余远辉广西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2015年5月2015年10月

70韩志然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2015年6月——

72肖天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2015年6月2015年9月

72乐大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5年6月2015年10月

73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2015年7月2015年9月

74周本顺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15年7月2015年10月

75张力军环保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2015年7月2015年12月

76赵黎平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2015年3月(涉嫌故意杀人)2015年7月

77谷春立吉林省副省长 2015年8月2015年10月

78杨栋梁国家安监总局局长2015年8月2015年10月

79苏树林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2015年10月2017年7月

80白雪山宁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2015年11月2015年12月

81艾宝俊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2016年1月

82吕锡文北京市委副书记2015年11月2016年1月

83孙清云陕西政协副主席2015年11月——

84姚刚中国证监会副主席2015年11月2017年7月

85盖如垠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2015年12月2016年2月

86颜世元山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5年——

87刘志勇广西政协副主席2015年——

88曹建方云南省委常委、秘书长2015年——

89魏宏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2016年1月——

90陈雪枫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2016年1月2016年6月

91龚清概国台办副主任2016年1月2016年4月

92刘礼祖江西政协副主席2016年1月——

93王保安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月2016年8月

94贺家铁湖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6年2月——

95刘志庚广东省副省长 2016年2月2016年4月

96王珉辽宁省委原书记2016年3月2016年8月

97卢子跃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宁波市长2016年3月2016年6月

98王阳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6年3月2016年6月

99李嘉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 2016年3月2017年3月

100张力夫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16年3月——

101苏宏章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6年4月2016年7月

102杨鲁豫济南市委副书记、市长2016年4月2016年7月

103李成云四川省原副省长 2016年4月2016年7月

104张越 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6年4月2016年7月

105孔令中贵州省政协副主席 2016年4月——

106杨振超安徽省副省长2016年5月2016年7月

107李云峰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2016年5月2017年4月

108田修思空军原政委,曾任新疆党委常委,新疆军区政委2016年7月 

109赖德荣广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2016年7月——

110尹海林天津市副市长2016年8月2017年1月

111郑玉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6年8月2016年8月

112黄兴国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2016年9月2017年1月

113陈树隆安徽省副省长2016年11月2017年5月

114张文雄湖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16年11月2017年2月

115吴天君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6年11月2017年1月

116卢恩光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2016年12月2017年5月

117虞海燕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2017年1月2017年6月

118李立国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2017年2月——

119窦玉沛民政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2017年2月—— 

120李文科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7年2月2017年5月

121陈旭上海市检察院原检察长2017年3月2017年5月

122孙怀山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 2017年3月2017年6月

123项俊波保监会主席2017年4月2017年9月

124杨崇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17年4月2017年7月

125张化为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2017年4月2017年8月

126陈传书民政部原党组成员 2017年4月——

127周春雨安徽省副省长2017年4月2017年7月

128魏民洲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7年5月2017年8月

129刘新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党委副书记、司令员 2017年5月——

130曲淑辉中央纪委驻国家民委纪检组原组长、国家民委原党组成员 2017年6月——

131刘善桥湖北省政协副主席2017年6月2017年9月

132张喜武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2017年7月——

133王宏江天津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2017年7月——

134王三运甘肃原省委书记2017年7月2017年9月

135周化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17年3月(2018年6月二度被查) 

136许前飞江苏高院原院长2017年7月——

137孙政才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2017年7月2017年9月

138杨焕宁国家安监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7年7月——

139莫建成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2017年8月2017年9月

140李刚国侨办原副主任(正部长级) 2017年9月——

141沐华平重庆原副市长2017年10月——

142何挺重庆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2017年10月——

143夏崇源公安部原政治部主任2017年10月——

144吴爱英司法部原党组书记、部长2017年10月——

145张阳中央军委原委员,政治工作部原主任2017年11月28日(2017年8月被查)——

十九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名单

1鲁炜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2017年11月2018年2月

2刘强辽宁省副省长2017年11月2018年2月

3张杰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7年12月2018年2月

4冯新柱陕西省副省长2018年1月2018年3月

5季缃绮山东省副省长2018年1月2018年2月

6房峰辉中央军委原委员、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原参谋长2018年1月2018年1月

7李贻煌江西省副省长2018年1月2018年4月

8刘君广西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2018年2月——

9杨晶 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2018年2月——

10王晓光 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 2018年4月2018年9月

11 白向群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2018年4月2018年10月

12蒲波贵州省副省长2018年5月2018年11月

13 张少春 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2018年5月 2018年9月

14曾志权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8年7月 

15艾文礼 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 2018年7月 2018年10月

16 陈质枫天津市原副市长2018年8月——

17 吴浈 原国家食药监局副局长 2018年8月  

18王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8年8月——

19 王尔智 吉林省政协原副主席 2018年8月  

20 李士祥 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 2018年9月  

21靳绥东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2018年9月 

22 努尔·白克力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正部长级)、国家能源局局长 2018年9月  

23 孟宏伟 公安部副部长2018年10月 

24 邢云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18年10月 

25 钱引安 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 2018年11月 

26缪瑞林江苏副省长2018年11月 

27 李建华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018年12月——

壹丨全国公安系统落马官员(101人)

1. 原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2. 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

3. 原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

4. 原重庆公安局局长王立军;

5. 原内蒙古公安厅厅长赵黎平;

6. 原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

7. 原青海公安厅厅长何再贵;

8. 原河南公安厅副厅长王德周;

9. 原湖南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

10. 原新疆公安厅副厅长谢晖;

11. 原宁夏公安厅副厅长贾奋强;

12. 原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赵强;

13. 原安徽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政委殷伟;

14. 原广西省公安厅副巡视员韦宁贤;

15. 原广西省桂林市公安局调研员唐笔(正处级);

16. 原广西省桂林市公安局调研员孙书庚(正处级);

17. 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

18. 原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局长魏常平;

19. 原西安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安群;

20. 原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谢龙生;

21. 原保定市公安局局长潘静苏;

22. 原商丘市公安局局长许大刚;

23. 原巴中市公安局局长左敬军;

24. 原漳平市公安局局长赖杭南;

25. 原湖南古丈县公安局副局长梁世槐;

26. 原泸州市公安局局长张显富;

27. 原横山县公安局局长师永峰;

28. 原武当山特区公安局长叶平;

29. 原东莞南城公安分局局长魏向民;

30. 原连云港市公安局副局长公方才;

31. 原汉川市公安局副局长吕永涛;

32. 原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局长薛永彬;

33. 原湘阴县公安局局长李自然;

34. 原开封市公安局长周连根;

35. 原镇江新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友春;

36. 原海南省白沙县公安局副局长许海斌;

37. 原荆门市公安局副局长邹平;

38. 原资阳市公安局局长陈正权;

39. 原安阳县公安局局长孔宪金;

40. 原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唐国栋;

41. 原江西省铜鼓市公安局局长陈云南;

42. 原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局长程瀚;

43. 原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局长聂作坤;

44. 原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浩;

45. 原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柳遂记;

46. 原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

47. 原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局长吴正阳;

48. 原江西省九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陆某;

49. 原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

50. 原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元祥;

51. 原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局长严小康;

52. 原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副局长卢伟琪;

53. 原广东省东莞市黄江公安分局局长邓金祥;

54. 原广东省东莞市中堂公安分局局长何成;

55. 原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宇铿;

56. 原湖南湘潭市公安局副局长蔡亚斌;

57. 原浙江台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张文聪;

58. 原浙江衢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蔡建明;

59. 原宁波市公安局副局长贺富昌;

60. 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唐建华;

61. 原沈阳市公安局局长刘和;

62. 原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建生;

63. 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

64. 现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守成;

65. 原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公安局副局长万赟;

66. 原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先进;

67. 原荆门市公安局副局长邹平;

68. 原荆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罗芝林;

69. 原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阳勇;

70. 原广西省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江金;

71. 原广西省来宾市公安局副局长杨辉;

72. 原哈尔滨道外分局副局长方俊;

73. 原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局长刘丛德;

74.原江苏沛县公安局长曹为民;

75.原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局长李丹;

76.原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局长成健;

77.原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副局长张国华;

78.原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局长王晓军;

79.原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负责人田伟;

80.原河北省公安厅长张越;

81.原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蔡聘;

82.原平顶山市公安局局长段玉良;

83.原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局长汪治怀;

84.原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局长高峰;

85.原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孙泉;

86.原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副局长康志峻;

87.原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副局长周斌胜;

88.原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副局长黄光年;

89.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安分局局长杨永平;

90.原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局长杨步超;

91.原广东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郑海陆;

92.原江西省宜黄县公安局副局长孔文艺;

93.原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彭进;

94.原江西省彭泽县公安局副局长汪俊君;

95.原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区分局局长丁家顺;

96.原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副局长何永东;

97.原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局长张翕钧;

98.原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公安局副政委王华;

99.原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仝运贞;

100.原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局长杨江忠;

101.原公安部副部长、国际刑警组织主席孟宏伟

贰丨全国检察系统落马官员(39人)

1. 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

2. 原沈阳市检察长张东阳;

3. 原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雍战胜;

4. 原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言;

5. 原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晋华;

6. 原重庆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

7. 原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秦文峰;

8. 原辽宁铁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宏伟;

9. 原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德友;

10. 原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史少林;

11. 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郭彪;

12. 原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健;

13. 原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温龙;

14. 原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长鸣;

15. 原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华伟;

16. 原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洪;

17. 原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检察长娄彩敏;

18. 原甘肃嘉峪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魏万林;

19. 原广东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友瑜;

20. 原广东佛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廖东明;

21. 原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章龙;

22. 原陕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峰;

23. 原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段炼;

24. 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毛建平;

25. 原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检察长葛民生;

26. 原璧山县检察院检察长王代清;

27. 原重庆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祖祥;

28. 原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春畅;

29. 原浑源县副检察长王国利;

30. 原南阳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新强;

31. 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

32. 原周口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春长;

33. 原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景侠;

34. 原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房久林;

35. 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建林;

36. 原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立平;

37. 原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建光;

38.原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徐志涛;

39.原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张景安;

叁丨全国法院系统落马官员(81人)

1.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2.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3. 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卫平;

4. 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长林;

5. 原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

6. 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

7.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许佩华;

8.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

9. 原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杨照民;

10. 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牛敏;

11. 原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谋林;

12.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的尚军;

13.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刘家义;

14.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张自民;

15. 原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景春;

16. 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威;

17. 原洛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波;

18.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

19.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福全;

20. 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潘华山;

21. 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铧;

22. 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

23. 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

24. 原武汉中院执行庭副庭长李绪腊;

2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常青;

26. 原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安荣;

27. 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德友;

28. 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宋丽菲;

29. 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革强;

30. 原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凯元;

31. 原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晓平;

32. 原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程坤波;

33. 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

34. 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

35. 原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郑全成;

36. 原广东省清远市中院院长傅作庆;

37. 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

38. 原青岛市北区法院院长王志平;

39. 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毕崇江;

40. 原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副院长宋黎晓;

41. 原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昌辉;

42. 原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覃遵月;

43. 原怀化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张春翔;

44. 原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副局长杨贤良;

45. 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

46. 原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欧阳建平;

47. 原蒙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周春兴;

48. 原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明鹏;

49. 原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卫东;

50. 原沧州市运河区法院院长梁根生;

51. 原山西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法院院长黄鸿雁;

52. 原广东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树志;

53. 原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天明;

54. 原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院长秦金建;

55. 原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勇;

56. 原福建莆田市涵江区法院院长张金仁;

57. 原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院长吴明贤;

58. 原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朱英禄;

59. 原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睿;

60. 原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院长裴邕;

61. 原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志秀;

62. 原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肖海;

63. 原大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徐立军;

64. 原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张诗宇;

65. 原湖北潜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长杨国新;

66. 原桐梓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杨万勇;

67. 原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明华;

68. 原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君先;

69. 原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法院院长张剑;

70. 原河南省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

71. 原河南省项城市法院院长李和鹏;

72. 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

73. 原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院院长罗云;

74. 原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鞠传杰;

75. 原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法院院长黄晓明;

76. 原辽宁省清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克俊,该案涉及3名副院长、1名执行局长、5名庭长、1名副庭长等10位法官被立案查处,全院瘫痪。

77.原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院长马明旭;

78.原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郝万吉;

79.原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清萍;

80.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陈永超;

81.原四川高级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原副庭长夏喜;


政法系统内涉黑涉恶问题比较突出,如果任由这些问题蔓延,将会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动摇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一些基层组织和执法机关工作涣散,使乡村恶霸有机会干扰操纵基层选举,把自己势力内的人安插为村支书或县级干部,不仅弱化了党的领导,还会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正义难以得到伸张。“黑社会集团背后的保护伞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这一时期刑事犯罪高发,社会矛盾凸显。发展起来以后的新问题新矛盾还很多很多。就是在发展过程中,少数政法干部经不住市场经济的诱惑和“糖衣炮弹”的攻击,腐化堕落,容易被犯罪分子拉拢腐蚀,甚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政法机关和干部本来是保护人民的反而变成去保护黑恶势力了!导致司法不公。


十八大以来,司法系统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平反,这一方面反应了党和国家对公平和正义的态度,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冤假错案的普遍性。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底线,也是人们对政府、对法律的最后寄托与希望。底线如被击穿,公正无望。黑恶势力一旦和权力,或者说和司法权力相勾结就演变成了赤裸裸的抢劫和谋杀。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实行军队参与异地用警,将政法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重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扫黑除恶”和重建基层党组织是我国未来的重中之重,对此,民众应该要有信心。通过这几年的反腐败力度和成效来看,只要坚持不懈,久久为功,黑恶势力在正义和法律的面前,将会趋向没落和瓦解。而其带来的更大效应是:进一步创造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近年来从最高法到基层法院落马的法官众多。但是没落马的枉法裁判的更多。虽然法官落马了,但是对落马法官判决的案件是否纠正了?是否平反了?好像对落马法官干预的案子平反的报道很少,甚至没有听说,这很不符合逻辑的。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讲,扫黑除恶应该从司法系统 。特别是法院的黑恶势力扫起 ,还社会以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而滥杀无辜报复社会。判断是否公平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用:一法院的安检程度;二法官是否惧怕能和人民群众在一起(如在菜市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一起生活)。案件程度越高,说明冤假错案的比例越大。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公众将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多地投向了司法的公正性。但在一些地方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近年来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枉法的法官。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前些年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政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根治司法腐败,就要有“特色”时期的特殊手段,不能在任何法律实施中,存在执行的弹性。比如:刑期是对前期犯罪的惩戒,所以,减刑不能成为罪犯的奖赏。况且,表现好坏是没有准确的标准的。保外就医除急诊和住院治疗及不能行走的外,不能让罪犯养在家中。有的省区,给老人盖敬老院没钱,但把监狱盖的比别墅还漂亮。当然,普通罪犯是进不去的。


看看前些年,减刑和保外就医成了有的罪犯的救命稻草。本来是无期,但没几年就堂而皇之的因表现好而出狱了;还有的保外就医不回去了。有的出狱后还扬言翻案,甚至打击举报人。有个省的副书记,减刑出来后,门庭若市,威风不减当年。种种此类,无不使人浮想联翩。我国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领域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 、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有冤无处伸,民间就会骚乱。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最终要落在每一位执法者每一次执法行动中,因此执法不能不拘小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社会底层是最大的受害者。社会作为一个集体毫无保护,社会中的个体更没有得到保护。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总之,司法公正是关系到我们党国的生死存亡,对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因为入选过中学语文课本。但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家恐怕都是初中生,或者是过分注重“一鼓作气”这样的战术问题,因而真正从战略高度领会其深意的并不多。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法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重任的。


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司法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而这正是今天社会的现实情形。


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司法不公,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由党领导人民举选官立法依法治国。目前;党内有些人士一提民主政治就害怕失去政权,其实正是实行民主政治才能使党的政权长期稳固的,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听人民的话按人民的意办事,岂能不得民心。另外,民主也是多元的,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君主立宪、一党独大、两党轮流、多党竞争等,都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标准的有效手段。但其标准或核心价值则是单一的:对公共事务实行公开讨论决定、公开对话和公开争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的民主模式。


党主民主,首先党中要有主,中共中央应该设立主席职务,中国决不能再搞集体领导了,中国现在的情况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传统的“统而不治”的特点,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和社会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等等。“统而不治”必然会导致危机的。集体领导体制下会导致的集体不负责任的结果,同一层级的领导人互相制约,自己不做事情,也不让他人做事情,结果是谁也做不了事情,谁也不负责任。集体领导还导致政权无权威,造成政令不畅司法不公。 中国有些留洋的知识分子之知与行均不着边际,他们总是走极端,要打倒了君主,想搞西式民主,搞到最后就变成了无主。心中无主,国中就无主,一个主权领土完整却无主,民主的路径其实就在君主制之中,现在的英国还有女王、日本还有天皇、泰国还有国王。无论是国君作主,还是君子作主,一定要有个主子。剩下的事情,不过是让这个主子不要脱离民意束缚。中国之大,必须要有一个大权独揽的国家领导人,中国的领导人要集权才有权威,有了权威才能令出中南海。


另外,党中央不要去干吃力不讨好的事,管的事很多,从各部委省市区一直管到县镇乡村,很累也管不过来,出了贪官还要被民怨,现在大多数地方官完全就是欺下瞒上的土皇帝,官僚腐败欺压百姓,中央想管无力,百姓状告无门,是极易官逼民反的,这就是我以前所说的不搞民主党会累死之道理。 地方官完全可以交给当地人民举选管理,中央要集权,把地方的权力分开,也就是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地方分权会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不会出现藩镇割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党的政权会更加稳固,这是与我们国家的国情是相适应的。各级行政司法候选官员可以由各党派及无党派组成去竞选。这样做与党政分开一样,官员干好了是中共的功劳,干不好了与中共无关,因是人民自已选的,人民不会怨中共的,人民不会怨中共,中共就能长期执政。众所周知,一个人的命运决定权在谁手里他必定要为谁服务,官员也是一样,是由人民选举的官员必然会全心全意大公无私地为人民服务 ,道理很简单,你不为命运决定者服务,你的命运就得重新选择。这样一来,官员自然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也就不存在人民对党不满了,人民对党没有不满了,中共就能长期执政,这样对国家和人民及共产党都有好处。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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