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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法律应当允许适当的复仇,才能使权贵不敢胡作非为

陈中华;法律应当允许适当的复仇,才能使权贵不敢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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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法律之弊

君子报仇左右为难

不报憋屈报了被拘


古时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之训,因2018年初的张某扣和年未的常某尧行为,今当改为君子报仇二十年也不晚。北京时间首发独家报道;2018年12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籍33岁男子常某尧蹲守在街道边,待20年前(1998年)在栾川县实验中学上初中时的老师张某林经过时,将其电动车拦下扇耳光辱骂,而该老师被打后没有还手,仅是嘴里喏喏地说“对不起”。事情发酵后,有十多年没联系的十多个同学与他联系,愿意为他作证,证明张某林曾在课堂殴打他。


12月20日中午,北京时间记者从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获悉,“20年后拦路打老师”当事人常某尧于11时许被抓获,当时其正准备乘车返乡处理此事。被抓前一晚,常某尧曾在当地贴吧发视频为自己辩护。称当年上初中时因家庭贫困没钱没权,被该老师任意欺负践踏尊严,多次把他踩在脚底下连踹十几脚并踹头,对他的心灵造成了一辈子的伤害。


常某尧说:“当时我在当地中学读初二,他(被殴打的老师)是我的班主任。如果只是简单的体罚,我也不至于过了20年后,还要出这口气,当时他在班级里成绩也算中等,但是被打的那位老师当年对他看不顺眼,经常对他体罚,多次把他踩在脚底下连踹十几脚并踹头,还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他。“我曾经去找过校长反映情况,之后他更加变本加厉地报复我……”(状告无门)


我认为;体罚早已为《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所禁止,“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最早还可溯至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中,说明作为教师的张某林违法在先,法律应当允许适当的复仇,才能使权贵不敢胡作非为。


值得一提的是,被打者张某林本人主动承认错误和道歉,并未报案,属于刑法“告诉才处理”,警察介入抓人是错误的。“人大代表”和“学校领导”为了维护利益以法律镇压,明显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谓“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亦即“好汉不吃眼前亏”。指一个人在强有力的对手面前,由于无力与之抗衡,虽然受到对方的沉重打击与侮辱,也要暂时忍受下来,然后忍辱负重,在逆境中求生存,在夹缝中求发展,等到时机一旦成熟,再报仇雪恨。这种现象,无论是在历史还是现实生活中,都非常普遍,俯拾皆是。而最有名的,可能要数“卧薪尝胆”的故事了。

   

据《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吴越春秋》和《勾践归国外传》等史书记载,春秋时代的吴越两国,经常发生战争。公元前494 年,吴王夫差为报越国的杀父之仇,又大举进攻越国。越王勾践在战争中大败,仅剩甲盾五千。面对吴国的强大攻势,他不得不卑膝乞和,并俯首称臣,自己亦被迫到吴国去给夫差作奴隶。在为奴期间,受尽夫差的羞辱和折磨。三年的奴隶期满以后,他又回到了越国。

 

到了越国以后,他一方面连年向吴国进贡纳宝,表现得卑躬曲膝,另一方面则启用范蠡、文种等贤相大作灭吴的准备。为了不忘在吴为奴的耻辱和激励复仇的斗志,他“悬胆于户,出入尝之”,平时坐卧,则都在薪草之上。经过“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长期准备之后,于公元前482年趁吴王夫差北上会盟,国内空虚之际,出兵伐吴,直捣吴国首府姑苏(今江苏苏州),消灭了吴国,并使吴王夫差自杀。历史学家对这一史实作何评论,我们姑且不论,在世俗人的眼光中,这一故事向来都是被当作刻苦自励的正面教材来宣传的。


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民的权益。绝对不是为了欺压掠夺人民。自然正义高于一切。自然正义是个体拥有的最后人权。什么是自然正义?暴力,是人民得不到法律公平,最后的合法权利。作为个体的人,需要法律和政府来保护自己。如果法律虚设,政府立法只是为了保护权贵的利益。那么,民众就有权采取暴力手段获得公平正义。求助无果。那么,张扣扣自己启动了自然正义正义模式:自己复仇,得到正义。


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一个不公平的法律审判,恶劣过十个杀人犯罪。如果非要斩杀张扣扣,后果十分严重,将会造成无数滥杀无辜的同类案件发生。杀一个,死,何不杀十人,百人?逼张扣扣变杨佳胡文海。司法不公,违法在先。政法失职,不能解决问题在后。张某扣和常某尧不过是启动了“自然正义”模式。何罪之有? 即便是有罪,绝对罪不该有罪更不该死! 法的公平,比法的严峻,更有社会约束力。当故意谋杀毒死外国人可以判死缓,中国谋杀罪死刑就可以取消了。当贪污受贿一个亿可以判无期,贪贿死刑也可以取消了。当捡鸟蛋可判15年,买塑料仿真枪可判无期,脖子快被砍断都不能无限正当防卫,法律就是专对小民的。厚此薄彼、护官害民,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甚至也不是封建法制,那是权力横行的祸国殃民法,不想要天下的草寇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领导,重点监督纠正司法不作为乱为、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持续监督违法“减假暂”、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虚假诉讼、违法调解、违法执行、裁判不公的监督,坚决查处背后的职务犯罪。要更加注重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监督纠正和源头预防。加强对违法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等行为的监督。依法严惩“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罪,加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等监管事故检察,完善律师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畅通诉求渠道,防止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在法律不是由民定法官不是由民选的情况下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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