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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侮辱人民人格的资本家,必须依照刑法规定严惩

陈中华:侮辱人民人格的资本家,必须依照刑法规定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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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晚报2019年01月15日:142014年1月14日,山东枣庄滕州街头出现了惊人的一幕:多名身着职业服装的女子跪地爬行,一男子举旗在前面带路。据媒体报道,参与者为某托管公司员工,因未完成年底业绩任务而跪地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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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报道,2018年9月12日,在重庆市忠县有三人挂着牌子蹲在街边行乞,根据了解,这三人均是一家商店的销售员工,因为本月销售业绩不达标,被老板以惩罚的方式要求他们到街边讨钱,每个人只有要到五十元才可以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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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这么寒冷,读完这二则新闻,不禁掩卷而叹!作为一名成年人,到底出于什么样的因素能让当事人屈膝以对、乃至跪地绕行、挂着牌子蹲在街边行乞?


资本家以这样的方式处罚员工,不但严重侮辱工人的人格,而且严重违背改革开放“先富带动后富”的初心,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侮辱罪严惩。《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宪法》第38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中央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侵犯老百姓的人权,就是等于侵犯党的政权之道理,对欺压人民的权贵必须严惩不贷。


中园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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