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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药学会


中华医学药学会


     中华医学药学会由全国医学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成立的、是医学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学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中国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药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药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促进医学药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为会员和医学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类健康服务。

 

     中华医学药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发展会员学术交流;教育培训评选论证;编辑出版报刊杂志;发布医药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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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医学药学会现任主席陈中华。

 

    《中华医学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医学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成立的、是医学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学药学工作者,促进医学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促进医学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维护医学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政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设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医学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 开展国内外医学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医学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医学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 编辑出版、发行医学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医学药学图书资料;

    (三) 举荐优秀医学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医学药学科技工作者;

    (四) 开展对会员和医学药学工作者的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 组织开展医学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六) 反映会员和医学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医学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医学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构,促进医学药学科学道德建设和民主学风建设;

    (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医学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医学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八)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医师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对医学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积极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的著名外籍专家和港澳台医学药学专家;

    (四) 单位会员:从事医学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本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颁发本会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杂志以及有关学术资料;自由退会。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参加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会员退会应按照入会审批权限,书面告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个人理事、 单位理事、名誉理事。

    (一) 个人理事。在本会高级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医学药学工作者以及从事医学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 单位理事。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会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成为单位理事。单位理事由其推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理事会。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报理事会备案。该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三) 名誉理事。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日期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 审议表决名誉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审议表决本会管理工作制度;

    (十)审议本会单位理事的变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十一)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同理事会。其名称为中华医学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原则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四) 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五)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岁且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称。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中华医学药学会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 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 定期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对重大活动的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以地球为图案,内文医药学会。

    第四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医学药学会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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