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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滴滴打车比出租车安全,不容既得利益集团扼杀

陈中华:滴滴打车比出租车安全,不容既得利益集团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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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下午,有网帖称,滴滴又发生命案,广州一女乘客在珠江新城打滴滴时被杀害,附上群聊记录,信誓旦旦的称发生了滴滴司机恶性杀人事件。“滴滴”、“女法官”、“深夜”、“命案”,一个个敏感的字眼连在一起出现,不出意料地勾起了公众关于“顺风车事故”的记忆及与此相关的“义愤”。滴滴一度又被推上风口浪尖,网民的谴责排山倒海而来。


不料,事情结果来了个大反转,“经侦查,警方迅速锁定广州某出租车公司司机谷某(男,35岁,重庆市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紧急联动,开展追捕工作,8小时后在增城区将谷某抓获。最近看到一组数据,传统出租车司机万人发案率为0.627,而网络约车司机万人案发率为0.048。从案件量对比上,传统出租车司机犯罪数量是网约车司机的9.7倍,万人发案率是后者的13倍。从这两项数据对比可以看出,网约车比出租车更安全。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人那么热衷于以安全为名对网约车提出种种乃至苛刻的限制条件呢?去年9月,一名空姐乘坐滴滴遭到奸杀,引发了一场针对网约车的大清查、大整顿,理由堂堂正正,人命关天,岂能不严查、严管!于是,十部委进驻滴滴,滴滴乃至整个网约车行业都开展安全大检查。至今,滴滴顺风车业务下线已有200余天,上线仍遥遥无期。这很让人担心网约车这个依靠网络产生的新生事物会在一夜间被扼杀。


一直以来,就有一股神秘的力量对网约车虎视眈眈,戴着放大镜乃至显微镜来看待这个新生事物,一旦发现有一点毛病,立马出手,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广州这次乌龙事件,不过是又一场阴谋的开始。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股神秘力量都有哪几部分?


出租车司机肯定是这股神秘力量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城市生活中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在网约车出现之前,打车难已经成为城市的痼疾。风雨中路边招手打车凌乱的身影,成了城市中一道“怪异”的风景线,拒载、不打表、绕道、随意搭客、服务态度差、投诉无门等情况,估计很多人都碰到过。


严格说了,在我国,出租车行业是一个垄断行业,一个城市的出租车总量是固定的,报废一辆才增加一辆。在严格的行业保护、行业垄断下,出租车司机不愁没客拉,不愁挣不到钱。你想,出租车司有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和积极性吗?


很多人从行业特点上分析说,出租车行业是最适合个体经营的行业。可不知道为什么,在中国,单个个人不能开出租车,一定要挂靠在一家公司上,而公司除了收取不菲的管理费(俗称“份子钱”),基本啥也不用干,这简直就是坐地收钱的买卖。当然,前提是你能从出租车管理部门拿到出租车经营牌照。要做这样的买卖,没有一定背景和关系,能吗?


至于出租车管理部门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有什么猫腻,不言自明。这一格局,在网约车出现后,面临被打破重新洗牌的可能。所以,这才有了对网约车一次次的限制、制约、甚至取缔。套用一句官词,这是既得利益集团保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如果原本掌握了真实数据的主管部门为了一己之私,不能做到兼顾公平,秉持包容心态对待新技术,就会造成市场的劣币淘汰良币,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


另外,我们生活的社会中,类似杀人、抢劫的犯罪行为,说不定发生在哪个方面,不仅国内,这是国际上面临的问题。滴滴平台上的司机,来自全国各地、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司机,对于这些司机的人品,滴滴是无法掌握的。不排除有些心理变态的司机,可能把作案的苗头,盯上了滴滴。你不能指望让滴滴充当检验善恶人。


之所以为人的道义,责任,和良知的角色。按照“滴滴有错”的逻辑,那么交管部门更有责任,一开始就不应该给他发放驾照。假如某个林子里有个大老虎,你不能说这个林子不好吧?其实这就是一个老鼠害一锅汤。不要打着安全的名义,制造更大的恐慌量。按照指责滴滴的人之逻揖,银行不应该开在繁华的大街上,应该在地下开!避免被抢!


从法律上来说,空姐李某搭乘的是一辆滴滴平台的顺风车。这种车,在性质上叫“合乘车”,俗称“拼车”,是一种公民互助、互相分摊出行成本的绿色出行方式,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律上与通常所指的“网约车”不是一个概念,不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制。


那顺风车受什么法律规制呢?《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只不过,案发所在地的郑州市,虽然在2016年11月就公布过《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但是相关法规却没有最终出台。换言之,这样的顺风车在郑州并没有成为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


退一步说,《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即便上述征求意见稿得到实施,滴滴平台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整个事件中,滴滴平台其实只是扮演了居间的信息服务角色——它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在学术上来说,顺风车模式下,乘客的认知是顺风搭车,平台仅系为乘客和车主提供中介撮合,平台和乘客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相应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滴滴出行的《顺风车服务协议》的第一条1.5也约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因此,在李某遇害的案件中,是很难要求滴滴平台承担主要责任的。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


这次事件,非常可惜:年轻刚参加工作不久,就香消玉损!司机,推测,也是见色起意,也可惜了一条年轻了生命!可是,这次事故,大众对滴滴打车一片谴责、质疑。我觉得,从报案到明确嫌疑人,时间上,滴滴有其它案件无可比拟的明确性和快捷性,说明了滴滴打车在查处危害案件上有着的士等其它车辆无法比拟的优势!


在预防发生此类案件上,滴滴应该也比其它商用出租交通工具稍有优势。放下这一点不说,出租车在发生事故和案件破案的便利性,应该说是不如滴滴的!正是因为好多滴滴司机知道滴滴平台对车辆定位和明确司机、乘客具体人的信息,不管司机或者乘车人犯案等于自投罗网,使很多想犯事的人,不敢利用滴滴作案。但是,任何再好的防范,无法保证百分百有效,因为,有无知无畏者,有拼死一搏者。


类似的案件,在互联网时代之前也时有发生。过去有,将来也会有;中国有,外国也有。它是人类普遍存在的困境,美国人可以合法持枪,遇到危险的时候可以开枪自保,但是枪本身也带来新的危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真的可以避免此类风险的办法。所以,板子不能全打在滴滴身上。网约车平台为广大出租车司机提供了在线接单服务,出租车公司和私家车司机都很高兴的接纳了,不但减少了出租车和私家车的空驶时间,而且增加了出租车公司和私家车司机的收入,还能解决乘客打车难问题,不容既得利益集团扼杀。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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