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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张扣扣应当从轻处罚

陈中华:张扣扣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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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将张扣扣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给张扣扣一个生的机会,震摄的将是所有作恶的强势,维护的是希望与公平,社会会向良性方面发展。一个法律案件的审判,表面上与每位公民无关,然而现实反映的却是每一位公民摊上张扣扣事件后应吸取的教训,并矗立起一盏象征出路的法律明灯。司法机关应当对张扣扣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张扣扣是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相应制裁和其父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才去杀凶手的。




2,张扣扣没有滥杀无辜,且投案自首。




3,张扣扣在儿童期(13岁)时经历的重大生活事件即其母被杀害与其所具有的偏执性人格障碍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着因果关系。张扣扣家属找了国内三个比较权威的精神病法医专家做了一个论证。论证的结论是,张扣扣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法律也是有情的;同是故意杀犯,根据情况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张扣扣从轻处罚,才能使权贵们不敢胡作非为,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不敢肆无忌惮的胡作非为,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当个体无法得到法律的公平,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




既然法律无法保护我,我何不自己来?这就是全世人的心理。张扣扣杀人无非就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以暴制暴的社会问题,还包含人性善恶问题,以及何为正义、如何维护正义的思辨问题。比如,我们可以因为外族入侵而合法杀人,那是为了正义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壮举。而同胞杀人却不能得到惩罚,受害者就不能用同样的暴力拿回正义?扪心自问,如果是我,也许我也会视生死不顾,选择用自己的方式拿回属于我的正义。




如果你们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要斩杀张扣扣,后果十分严重,将会造成无数滥杀无辜的同类案件发生。杀一个,死,何不杀十人,百人?逼张扣扣变杨佳胡文海。司法不公,违法在先。司法失职,不能解决问题在后。张扣扣不过是启动了“自然正义”模式。何罪之有?即便是有罪,绝对罪不该死!法的公平,比法的严峻,更有社会约束力。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虽然张扣扣杀了三人,但是,我完全不觉得他对社会有威胁,相反,对社会有威胁的倒是被他杀掉的那几个仗势欺人的人。在我看来,张扣扣是个集忠孝仁义为一身的悲剧性人物,报名参军是为忠,为母报仇是为孝,不杀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对于这个汉子,当他需要法律时,法律转身离去;当他拿起刀报仇时,法律又回来了。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请刀下留人”。




第一,请给痛事留范:张扣扣有自首情节,虽然自首有官方民间的不同解读,但是,从法律上无疑是可以轻判的因素。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张扣扣没有滥杀无辜,当然,有人可能认为已经滥杀,但是,没有挥刀妇孺足以为这件痛事与以后相似痛事留下“典范”。只要不是伤及无辜杀人无限恶意报复社会,请对今天与以后的“张扣扣”留一线生机。




也许有人会认为放了张扣扣,会造成复仇泛滥,弄得人同兽类,国将不国。我认为惩杀张扣扣,社会才真的会乱套了,权贵们会更加目无党纪国法肆无忌惮地欺压百姓,导致官逼民反,党失政权国家混乱。由国家公权力,取代个人对他人的生杀予夺之权,这是人类发展、文明社会的必须。但是,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报复制度,只不过换了主体,是建立在大多数人的利益上。人类的复仇愿望是很难消除的,私仇丛生,正是因为法律缺失,坏人得不到有效惩罚,正义得不到伸张所致。仅仅有法可依是不够的,真正能做到有法必依这才行。要让原始的私力救济绝迹的,不是司法限制而是司法公正程度。




我知道;复仇必然无止境,就看谁是最后的强者,但只信强者显然不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应该追问是谁制造了复仇的土壤,暴民并非天生,要从根上解决才能避免。最理想的当然是大家都有法治的自觉,而法治始终也能确保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否则靠机械司法则问题无解。如果我们真心吸取了同态复仇恶性循环的教训,真正领会了以暴制暴则暴不止的本质,我们就应该更加谦卑更加谨慎地利用好手中的司法权力,不容许存在任何的勾兑交易,只有尽量实现每一起个案的正义,法治信仰才能自然地建构起来,公众才会自觉诉诸于法律,而不是严重到同态复仇的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只有法治思维成为每一个个体的自觉,尤其司法者的自觉,法治治理体系才能最终建立起来,我们的法治社会才能得以维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看来,这其中“执法必严”是最重要的,因为古人早就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所以执法的公平性是最重要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能他偷个自行车,拘留十天,我偷个自行车,就判我五年,这不公平。所以,张扣扣一案的重点就在于:当年对王家人的判罚,是否公平?如果王家人当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量刑,那么这个案子就结了,张扣扣没有复仇的理由,他今天的行为,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杀人犯行径,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但是——我要说但是了,如果22年前,也就是1996年的那个秋天,王家人依靠自己的势力摆平了司法,根本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张扣扣今天的行为,就充满了正义感:他是在替司法说话,他是在完成当年法律没有完成的事情。他隐忍了二十多年,以自己的行为告诉了世人,什么叫“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你们杀了我的母亲,那么不管过去多少年,你们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公平。如果连这个公平都达不到,那么我们每个人的母亲,都可以被随便滥杀。所以,如果当年的判罚不公,那么不仅是王家三人,还有当年参与办案的人,那些徇私枉法的人,他们都该死。




不让爱母亲何以爱党国,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已经终结,但留给社会的反思远没有结束。我们一直宣传祖国是“母亲”,要求老百姓爱国,保家卫国。可是一个男人连自个家园都保卫不了,如何卫国?如果连自己亲生母亲都保护不了,何谈保护国家这个“母亲”?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同情,更没有无缘无故的点赞。张扣扣的行为也无疑不是无缘无故的。如果没有有权有势的王家人的欺凌,如果不是张母被王家人打死,如果22年前杀张母的凶手能得到法律的应有严惩,张扣扣会复仇吗?能有22年后的这场惨案吗?




其实,正是当年法律的缺失才导致了张扣扣今天的出手杀人;正是法治不公,张扣扣才自己寻找公平;正是法律没有为张扣扣的母亲伸张正义,才致使张扣扣拿刀自己替母伸张正义——虽法律已死,但儿子尚在!司法腐败和法治缺失的欠账终归要还。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惨案注定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汉中避免,没准就会在其他地方发生。法治不明则复仇兴这是千古不变的规律,但愿我们能引以为戒,不再有这样的悲剧发生!




人生在世,有两大仇不可不报: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就是一条狗,你踩了它,它还要跳起来咬你,何况一个人?如果我们这一点都做不到,那就连狗都不如。张扣扣的行为,充满了绿林气息,他求的是一种江湖武侠式的“公平”,就像郭靖拿着剑对郭芙说:“你伸出右臂来,你斩断人家一臂,我也要斩断你一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种公平,本来是应该由法治来给张扣扣的。




但现实,逼着他走出了这武侠的一步。相信很少人会有这种体验:在十来岁时,亲眼看着母亲被活活打死,而且凶手还得不到法律相应的惩处,这种仇恨,恐怕就算过上十辈子也无法消弭。但张扣扣背负着这样的仇恨,还是守住了自己的底线,他不杀一个女人和孩子及无关人员。他说:与你们无关,我只杀他们。只惩罚该死之人。如果当年的司法不公,那么,张扣扣的行为就是公正的司法程序。撇开这个案子,从网络和媒体披露的问题,以及耳闻目睹的现实看,司法界的贪婪和腐败触目惊心,从民事到刑事很难有十分干净的地方,而且还要自欺欺人一再麻醉正在越来越好。当人心都思佐罗的时候,法律成了屁,司法成了笑话,不正本清源光靠删贴禁言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我知道;复仇必然无止境,就看谁是最后的强者,但只信强者显然不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应该追问是谁制造了复仇的土壤,暴民并非天生,要从根上解决才能避免。最理想的当然是大家都有法治的自觉,而法治始终也能确保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否则靠机械司法则问题无解。如果我们真心吸取了同态复仇恶性循环的教训,真正领会了以暴制暴则暴不止的本质,我们就应该更加谦卑更加谨慎地利用好手中的司法权力,不容许存在任何的勾兑交易,只有尽量实现每一起个案的正义,法治信仰才能自然地建构起来,公众才会自觉诉诸于法律,而不是严重到同态复仇的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只有法治思维成为每一个个体的自觉,尤其司法者的自觉,法治治理体系才能最终建立起来,我们的法治社会才能得以维系。




如何对张扣扣处罚,是关乎党国存亡的,若判张扣扣有罪,肯定不得民心,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没有公平正义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张扣扣案。如果孤立地看,他连杀三人,当然极其血腥暴力,活该枪毙。血亲复仇也绝对不是暴力杀人的理由。但张母被害案的判决是否伸张了正义,王家的权势是否影响了司法判决,王正军是否顶罪,这才是张扣扣案的原点。道理很简单。现代社会禁止血亲复仇,就是要用法律代替家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所以,法律必须确保自己是公正的。否则,禁止血亲复仇就变得毫无意义。司法若然不彰,就是美国总统威尔逊所说的“法不治时代”,民众就有理由索回自然法的复仇之权。




实施自然正义时就不可能精确计算,要么实施过度要么实施不足,无论过度还是不足,都会毫厘不差转化为高昂的社会成本。张扣扣就没有精心计算,仇家只杀了他妈一人,他却一气之下宰了父子三,这就叫自然正义实施过度的巨大社会成本。但这能怪张扣扣吗?不能,因为有限理性也是人性,其本身也是自然正义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为了降低自然正义的社会成本,就需要一个能够精确计算正义的公共法官,这个公共法官就叫国家。如果国家这个公共法官从不缺席,张扣扣还会过度酿造手刃父子三的社会成本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鉴于审理原案的南郑县法院判决书有多处疑点,判决书中列举的七名重要证人中,王富军被张福如、张丽波指为真实凶手,而杨桂英被爆料实为王氏兄弟之母,其可信度实在值得质疑。当年原案的疑点既然引起舆论哗然,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启动复查程序,排查是否有司法不彰现象。事关司法正义,事关世道人心,复查必须启动,复查必须严格,绝不能敷衍了事。




如果事实证明,张母被害案的审理完全合乎正义,未满18岁的王正军就是凶手,张姐张丽波、张父张福如的指控毫无根据,那张扣扣就是一个偏执的、被仇恨冲昏脑袋的杀人凶手,当然应该由法律实施最严厉的惩罚,以儆效尤,执行死刑也不为过。但如果复查结果表明,张母被害案的审理是有瑕疵的,没能实践司法正义,殴死张母的并非王正军,而是另有其人,那张扣扣的行为起码应该获得一定的谅解,应该像前清为父报仇的杨献恒一样,被从轻发落,判处死缓或更轻的徒刑甚至可以当庭释放。




张扣扣这次动机很纯粹,就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杀死杀母亲的仇人!中华大地之所以生生不息就是因为有了千千万万的母亲,她们不是简单的数字,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是千千万万每个家庭,简单说是孕育自己的孩子,说大了就是孕育整个中华民族!如果一个男人连孕育自己乳汁的母亲都保护不了,还谈什么捍卫家园,保家卫国?我相信天理!世间自有公道!但是这公道天理迟迟不来!这社会不能没有公道!苍天不能没眼!于是张扣扣就自己来处理这件事,维护天道!如果当年有公道,今天张扣扣就不会替天行道!苍天必须有眼!不然这社会真的就乱套了。犯罪分子就会目无党纪国法更加肆无忌惮欺压百姓,得民心者得天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人民的人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道理。




是否冤冤相报要取决于、司法是否维护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公众将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多地投向了司法的公正性。但在一些地方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近年来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枉法的法官。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国的政权,司法公平正义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法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重任的。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领导,重点监督纠正司法不作为乱为、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完善律师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畅通诉求渠道,防止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科创新国际医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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