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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尽快修订三包的政策,彻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陈中华:尽快修订三包的政策,彻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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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西安一位拥有研究生学历的年轻女车主在当地某奔驰4S店花60多万买一辆奔驰车,还没有开出店门,发动机就出现“漏油”的问题,女车主“多次维权未果”,从社交媒体上的舆论走势来看,虽然,“4S店向奔驰女车主道歉”。但是,“奔驰女车主不接受4S店道歉”。并且,随着事件的不断升级,相关“金融服务费”的隐匿规则,也被浮出水面。


从该女车主的视频来看,奔驰4S店店大欺客,三次协商无果。店家由退车退款到维修,一拖再拖,毫无诚意,给政法机关110和工商局打电话也没人接。作为消费者的个体面对像奔驰这样大店家维权可谓是难上加难。如果不是女事主坐在奔驰车上泪奔,慷慨激昂的陈词;如果视频没有传到网络上,店家绝不会这么快就做出让步,政法机关也绝不会出来主持公道。


这次,这位女车主以讲理的方式合法维权失败后,只能用“搞大事”的方式,甚至打出悲情,研究生,高学历这样的名词以引起网络轰动效应达到自身维权目的,实属一种无奈之举。有位网友评论道:好好的给你讲道理,你们竟然耍流氓,活活把一个研究生逼成泼妇。看来只有闹还要大闹,闹到网上才能解决问题,实在是悲哀。一件简单明了的严重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案件,非要逼着消费者像张扣扣样豁出去才能解决,实在是值得政法机关思考。


另外,这段维权视频在网上发酵,很多人找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我来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个法条。依据这条法律其实并不能退货,因为这个法条对于“退货”的标准和条件并没有详细约定,它只是指导消费者依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退货”。那么依据这条指引,消费者就很容易找到质检总局出台的《汽车三包政策》。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因为质检总局的三包政策对于退换车是这样规定的:1、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换车;2、退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发动机换两次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阅读 “三包政策”,你会觉得奔驰在这件事情中其实挺冤的。因为此次事件中,小姐姐的车没有修理超过5次,也没有换过两次发动机, 4S店依据现行法律,要求修车(更换发动机)其实是合法的。


合法未必合情,此次事件之所以能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是因为所有人都觉得4S店欺人太甚。没开出大门就换发动机,这种售后方案,谁也接受不了。汽车是大件消费品,它不只是使用问题,还存在一个保值问题。一台新车,更换过发动机,在二手车市场会大幅度贬值。凭什么要让消费者接受维修贬值的后果?


这个事,说到底,还是法律法规的问题。我认为质检总局的汽车三包政策是条恶法。并没有秉承保护弱者、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立法原则。


作为消费者,阅读《汽车三包政策》你会被气死,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才可以换车,为什么是5次不是3次?是抓阄抓出来的吗?一台车,出5次故障,我估计也不用换车了,车主可能人都没了!


再看看这个退车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换两次仍不正常可退车。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我想问问质检总局:是不是杀人犯得杀人两次以上才可以判刑?汽车出现严重安全故障,一次就能要人命,还要求消费者出两次故障才能退货。这法律到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是召开过听证会,还是经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同意?


客观说,汽车作为大件复杂商品,由几万个零部件组成,不可能不出问题,世界上最贵最先进的汽车,也会有故障率。所以,在汽车交易中,适当保护厂商利益可以理解,但现在的三包政策,不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在纵容厂商犯错。


这次“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不应该到此结束,质检总局应该就汽车三包政策给消费者一个解释,这种显失公平,不能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恶法应该修订。希望大家能转发呼吁,共同推进三包政策的修订。


北京中美联合医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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